陕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员工方法【2012】10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提升事业单位新进职员素质,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职员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公告》,结合我省实质,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招聘管理职员、专业技术职员、工勤技能职员适用本方法。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领导职员,根据《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实行。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与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新进职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职位等确需用其他办法选拔任用员工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严禁以各种名义避免公开招聘的行为。
第四条 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角逐、择优的原则,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实行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择优聘用。
第五条 各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公开招聘一般由设区市及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推行。县确需单独组织的,应当经设区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组织推行。
普通高等本科院校补充员工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可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普通高等本科院校根据本方法规定程序组织推行,招聘计划、招聘策略和招聘结果等应当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筹备案,严禁未经核筹备案擅自组织公开招聘,也可由同级事业单位认识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推行。各类高等专科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与成人院校全部纳入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公开招聘。全省中小学、婴幼儿园新任教师公开招聘,根据本方法规定和现行有关政策实行。
第二章招聘程序
第七条 公开招聘应当根据下列程序进行:
编制招聘计划;
制定招聘策略;
发布招聘公告;
报名与资格审察;
考试;
体检;
考察;
依据考试、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聘职员;
公示拟聘结果;
签定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